一、自愿登记的有关说明: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产生,作者便享有版权,登记与否都受法律保护;
2.许多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形式上有一个确认;
3.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版权纠纷越来越多,许多作者要求将自己的作品交版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作品办理自愿登记后只是有了一个法律的初步证据。领取《作品登记证》后,持证人可适当宣传,对侵权者起威慑作用;在打官司时,《作品登记证》可以起证据作用;但与作品的出版、发行无任何直接联系。
5.计算机软件可以到国家版权局所属的中国软件登记中心登记,软件和文档等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在湖南省版权局登记。国家登记可以在《计算机世界》上公布,起广告作用,但申请时间较长,手续多,费用高;从法律意义上讲,两种登记都具有同等证据作用。
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010)66085220 二、要求登记人提交的文件、材料:
1.《作品登记表》;
2.《权利保证书》;
3.申请书(作品创作的时间地点等,登记目的);
4.作品说明书(作品的构思或主要内容说明,若软件指功能说明);
5.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作品的复印件,若是特别长的作品可交主要部分的复印件;
8.个人登记计算机软件的,要求单位开据非职务作品证明书;
9.登记软件的,要求交包含源程序的密封软磁盘,要求软件的用户手册、设计手册等文档。
10.登记商标图形设计要提交商标注册复印件。 三、如何填写《作品登记表》:
1、作品类别
A.文字作品;
B.音乐作品;
C.戏剧作品;
D.曲艺作品;
E.舞蹈作品;
F.美术作品;
G.摄影作品;
H.电影作品;
I.电视(录象)作品;
J.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K.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专有使用者情况
比如,作者甲将其著作交给某出版社乙出版,则专有使用者就是乙,使用方式是出版,使用期限是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签定的期限。
3、代理者
比如,作者甲将其著作交给某版权代理公司乙,由乙替甲联系出版等事务,则乙便是代理者。
4、“承办人意见”栏目及以下的栏目由省版权局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