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和版权的含义:
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义词,版权一词是外来语:即copyright的翻译,“版权、著作权、作者权”等;从字面上看:copy者复制也,right者权利也。1875年日本的启蒙思想家福泽渝吉翻译成“版权”传入中国;日本的法学家水野连太郎参考“作者权”,
将版权翻译为“著作权”,1899年取代“版权”,《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在有关的法律中沿袭了“著作权”一词。
在港、澳、台地区,著作权指作品产生的权利,即作者的权利,版权指出版者的权利。而中国大陆今天所说的版权,在许多情况下是指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
在大陆,出版权和版权不是同义词,出版权是版权的一部分,比如: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义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1条)。
二、版权立法的理论和目的:
(一)四种理论
1.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者是作品的创造者,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再现;他有该作品出版的权利;防止自己的智力创作不受侵害或者被复制;作者像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得到的成果;他得到的版税便是他智力作品的报酬;
2.经济论点(个人财产论):现代社会创作作品将作相当程度的投资,比如:建筑或电影,创作作品的目的是要使之公布与众,这个过程,比如出版、发行图书和唱片、光盘等,耗资巨大。如果没有回报或获得利润,这些投资就不会付出。此外,投资者在作品从作者到使用者的过程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如果他们的损失得不到赔偿,那么不正当得利的理论就可以成立。
3.文化论点(智力成果论):创作者创作的作品形成了丰富的国家财产。因此鼓励和奖励创作在公众利益中被视为对民族文化的发展的贡献。
4.社会论点:作者向广大民众传播作品,为社会提供了服务。如果作者的思想和经验能在短时间内是广大民众分享,他们就为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
不同的社会和政治思想体系和版权制度都强调版权立法的不同论点。
(二)著作权立法的目的 全世界任何国家著作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立法的目的是基本相同的,那就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的发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条。) 三、著作权法的诞生
1.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2.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5年117个成员国家)
3.195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世界版权公约》(95个成员国)。
4.1910年清政府的《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7月颁布,1991年6月实施。
1992年10月5日中国同时加入了以上两个主要版权公约。 四、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
(四)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
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4.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五)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和第13条:分为三种情况:
A.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国外发表,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发表被视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
B.双边协议,如两个国际公约;
C.与中国公民合作创作作品的外国作者,但如果中国公民放弃权利或转让权利,而该外国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双边协议或不是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他也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权人。这个问题在下面的作品的归属问题再详述。 五、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
(一)什么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备的条件: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例:自己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判断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容易的,独创性标准也是很低的;相似不能说是抄袭或剽窃,翻译同一小说,或根据同一题材写出的小说或其他作品很可能有相似的地方。
2.可复制性:也就是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有载体:纸、录音、录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三)作品的分类:
*受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书写符号创作的作品。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有些作品虽然表现为文字符号,但实际上并非文字的组合,而是文字的艺术内涵,如:书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虑它的独创性,名字做商标:啊仔。会议通知、启事、请柬、电话簿,都不受保护。但如果设计有独到之处,有了独创性而受到保护。
2.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即席创作作品:演说、讲课、辩论等;如前所述(条例4.2)英美法等国家不承认口头作品,因没有表现的载体。例:陶令不知何处去,桃花园里可耕田。
3.音乐作品;指以符号、数字或其他记号创作以旋律表现其内容的作品:乐谱、交响乐、进行曲、歌曲等。例:《洪湖》。
4.戏剧:指话剧、歌剧、戏曲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指以连续动作、姿态、表情表现的作品;戏剧、曲艺作品有时也当作文字作品,如:剧本。
6.舞蹈作品:指将赋予美感的一连串的动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一指舞谱,二指已录制舞蹈音像制品。
7.美术作品:指以线条、颜色创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1)纯美术作品(绘画、书法);2)实用工艺美术:如:戏剧服装、家具以及带有图案的制品等。美术作品同样有一个独创性的文体:
8.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艺术摄影的版权问题。
9.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1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模型属美术作品,或工业外观设计,不列此类。
11.地图作品:
12.示意图
13.计算机软件
1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依法自动产生。作品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1.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的作品在中国发表与否,受到保护;
2.外国公民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发表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3.外国公民在以上两个国际公约成员国发表,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 计算机软件登记和作品自愿登记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中的“法律诉讼前提”与自动产生原则相违背;
2.作品自愿登记的作用: * 形式上确认:署假名、不署名、未发表,作者身份很难确认;
* 版权证明:公证作用
* 诉讼依据
* 不受保护的作品: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第5条:(一)(二)(三) |